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副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及《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牵头起草了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我市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建设信息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七个配套文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七个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印发,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型升级、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深入贯彻七个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6日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1、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是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第三方非营利组织,在服务社会、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稳定器和缓冲器,其作用和功能是政府组织无法替代的。当前,我省正全力推进在社会建设方面先行先试,结合惠州实际,建立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惠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幸福惠州”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以促进发展为前提,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发挥作用为目的,以加强党建为保障,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先行先试,努力探索社会组织管理新体制,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幸福惠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3、目标任务。抓住中央、省委高度重视社会建设的重要机遇,力争用3至5年时间,建立起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管理规范、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形成法律、政府、社会监督与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实现我市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政社分开,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4、加快政社分开步伐。加快推进政社分开,促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社会组织要逐步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从2012年起,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协会、学会、各类社会组织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依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办理兼职手续。除暂时保留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部门继续作为有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外,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但要继续加强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提供良好服务。市社会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分期分批脱钩实施方案。
5、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规定,研究制订转移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明确职能转移的部门、项目、步骤和动态调整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律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按国家、省部署和要求,有重点、分步骤地将等级评定、行规行约的制定、公信证明、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和行业内重点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前期论证等技术服务性职能,转移或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
6、深化登记管理改革。放宽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逐步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在重点培育发展的工商经济类、公益服务类、科技文化类、社区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2015年起,除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行政许可的外,所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对主要在城乡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暂时不符合登记条件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纳入监督管理。到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到3000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6个以上。
三、培育扶持,加大对社会组织支持力度
7、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规划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公共信息系统,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2012年前,建成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县(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培训、技术孵化、投资融资、能力建设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探索孵化模式,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各级政府要确保基地正常运作。孵化基地要优先满足需要重点扶持的社会组织进驻,为社会组织提供综合服务场所。公共信息系统要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采集、发布、交流等公共信息平台,设置网上注册、评估、年审等网络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民服务。
8、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政府部分公共服务、事务性事项,采取“政府立项、公开招标(或委托)、合同管理、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或社会购买服务。市、县(区)政府要在2012年底前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细则,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9、设立扶持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各类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2年底前,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扶持行业协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类社会组织或政府鼓励发展的社会组织。要研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10、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对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捐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筹资渠道。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四、正确引导,促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1、明确培育发展重点。从2011年起3至5年内,重点培育和发展五类社会组织。一是行业协会。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均要组建行业协会,重点培育扶持我市“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七大产业基地相关行业协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协会。二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具有社会性和保障性特点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培育发展1个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1个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化解矛盾、助学扶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满足居民多样性文化生活需求。到2015年,每个社区至少分别建立1个文体娱乐、慈善互助、社会服务、群众自治性社会组织。四是职业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社工协会、医师协会、护士协会、导游协会、记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职业类社会组织在表达诉求、维护群众利益、提高职业能力和道德水平的重要作用。五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我市八大特色农产品为基础,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发起组建一系列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12、推进等级评估工作。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完善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加大评估工作力度,提高评估公信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统筹安排。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达不到3A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得在行业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政府部门不予委托职能和购买服务。到2015年,完成对全市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
五、规范运行,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13、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或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功能科学配置,形成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民主治理的机制,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到2015年,60%的社会组织达到现代社会组织要求。
14、促进自身能力建设。社会组织要始终把自身能力建设作为根本,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等能力,树立品牌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社会组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机制和方式,建立信息公开目录,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年检、负责人离任、专项等审计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用人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1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管理和权益保障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和从业人员培训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在市、县(区)党校开设社会组织培训班,分别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和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到2014年,用三年时间,对我市全体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一遍。到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受过高等教育从业人员的比例占从业人员总人数7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全市技能人才总数30%以上,人才总量达到4万人。
六、提升地位,鼓励社会组织参政议政
16、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推荐。市、惠城区、博罗县2012年前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其它县(区)2015年前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
17、建立参政议政平台。建立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平台,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社会组织意见制度。搭建服务平台,动员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18、加强党建和群团工作。健全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工委、行业协会(总会、联合会)党委(总支)、社会组织党支部的党建管理体制。未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的县(区)均应在2012年前建立党工委,加大行业协会(总会、联合会)党委和社会组织基层党支部的组建力度,实现社会组织党员100%纳入管理,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明确与其它党工委之间的职责关系,凡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组建党组织、发展党员。市、县(区)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实行党建联络员制度。积极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活动方式,提高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同时,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青妇组织。
七、加强领导,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
19、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有序准入,分类管理。根据社会组织种类、特点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必须依法设立,原则上由民政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公益服务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由工商部门依法对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等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指导)单位职责,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履行对相应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群众团体分类联系社会组织制度,发挥枢纽作用,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建立社会组织优胜劣汰的激励与退出机制。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作用不明显、名存实亡、业务宽泛、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扶持一批、规范一批、清理一批,优化布局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2015年前,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20、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坚持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建立政府、社会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和主管(指导)单位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的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明确监管职责,2015年前基本建立政府综合监管体系。
21、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实现社会组织年检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或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超出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22、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政社分开;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和规定,研究制订转移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目录;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政策;统计部门将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统计项目。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3、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解决好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面临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按本级社会组织总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人力、财力支持,同时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社会组织管理队伍,以适应当前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