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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时间:2015/11/24 15:14:00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探索建立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发展体系,促进惠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不断深化登记和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宽进严管、规范发展,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坚持分步实施、科学推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迅速增加。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5%以上,到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总量达到3000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6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到2015年,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15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监管更加规范。到2015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形成组织健全、覆盖全面、作用突出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主要内容

(一)改革登记制度

深化登记体制改革, 2012年10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所有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改革分类登记办法:

1.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区域组建行业协会;允许合并和分拆行业协会;允许吸纳与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市在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作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广东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对政府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特殊行业,成立登记的会员数量放宽至30个。

2.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改革。允许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鼓励和支持现有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按国际惯例和群众需求开展活动,支持群众、企业法人组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并促进其加快发展,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等级化。

3.异地商会改革。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到省、县(区)以及历史上约定俗成地区;允许异地商会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允许商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允许异地商会在深莞惠互认会员。

4.社区社会组织改革。街道(镇)的社会组织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对以城乡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2012年9月底前,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试行细则。

(二)改革管理体制

1.推进政社分开。2012年10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原有主管单位的,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与主管单位脱钩。2015年底前,所有社会组织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2012年9月底前,市社工委牵头制订政社分开实施方案。

2.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推动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实行内部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建立群团组织分类联系、指导社会组织制度,发挥枢纽作用,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2012年12月底前,市社工委牵头制订我市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制度。

(三)建立扶持发展机制

1.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建立目录—公开招标或委托—合同管理—第三方评估”的方式,遵循统一资金预算和管理、统一购买模式、统一评价标准的原则,分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2012年7月底前,市民政局牵头编制惠州市社会组织目录;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购买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2012年底前,各县(区)建立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2.设立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2年底前,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县(区)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3元标准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制,按照突出重点、设置条件、奖励先进的原则,重点扶持行业类、学术类、公益服务类和社区类社会组织或政府鼓励发展的社会组织。2012年7月底前,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惠州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建立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一是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平台。2012年底前,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建成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培训、技术孵化、能力建设和管理等服务;以孵化基地为依托构建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采集、发布、交流等服务。二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服务平台。政府提供商业用地,行业协会(商会)共同筹措资金,建设市行业协会(商会)大厦,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交流、会展、商展等综合服务。

4.建立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平台。建立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平台,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市级、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2013年前争取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其它县(区)2015年前争取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学术类、专业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定期座谈和征求意见制度。

(四)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1.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监管平台,形成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行政处罚等各环节工作协调的监管平台。探索向公益慈善类和特殊行业社会组织派驻独立监事的制度。2012年12月底前,市社工委牵头制订联合监管机制实施方案;2013年12月底前,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综合监管平台。

2.建立等级评估和咨询服务制度。扶持社会组织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推进等级评估工作,通过竞争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科学规范和常态化的等级评估和咨询服务机制。从2012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定级,评估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符合法定条件,并取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

3.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组织信息网站,在电台、电视台和惠州日报等媒体开辟社会组织信息专栏,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2014年12月底前,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相关信息公开机制。

4.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凡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1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2年或累计3年未年检的,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3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对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严重影响居(村)民生产生活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内公示并禁止其活动;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完善社会组织自治建设

1.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推行服务承诺制,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发牌认证、评比表彰、颁奖命名等活动。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倡导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管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收取“回扣”、滥用善款等行为。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吸纳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实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全员聘任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在市、县(区)党校开办社会组织人才培训班,分别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和专职人员进行培训。2015年底前,对现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

3.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市、县(区)设立社会组织党委,党委下设办公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委、枢纽型社会组织党总支(党委)、社会组织党支部三级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覆盖率。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委副书记(市社工委主任)为第一召集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社工委专职副主任)为第二召集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力量。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构,县(区)登记管理机构统一称为社会组织管理局。按工作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加挂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的牌子。

(三)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强责任考核,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社会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定期对地方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惠民〔2011〕111号

各县(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全市社会团体:
为做好我市社会组织登记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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