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惠州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惠州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加强社会建设的精神和《惠州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镇、街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项目合理、保证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行业类、学术类、公益服务类和社区类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创新示范项目,重点扶持市级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及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二)资助行业协会(商会)运营管理及开展行业服务项目;
(三)资助社区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及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四)资助学术类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及开展学术服务项目;
(五)资助市、县(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及培育(孵化)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扶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考察,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评审,会同市民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民政局根据每年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制订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评审标准,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或镇、街备案 2年以上,且上两年度年检合格,如应当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的,需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四)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计划;
(五)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补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市相关部门专项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单位章程(复印件);
(三)用于开展服务项目,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实施的证明或批准材料,详细说明项目的内容、工作方案、资金预算、社会效益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第三方机构评审和惠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核的“两审”评审制。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每年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委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员组织,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应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资料分别送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市民政局各一份。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程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抽取专家。第三方机构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从市社会组织评估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二)制订评审规则。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评审标准,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规程。
(三)回避。第三方机构和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向市民政局说明,按规定申报回避。
第十八条 组织审核。第三方机构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并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委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公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评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确定。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资助项目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由申报单位做出说明,第三方机构核实后报评委会审定。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公布。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市级社会组织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社会组织资助资金通过县(区)财政部门下拨,并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民政局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视情况组织资助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确定后,原则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意;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两年内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缴入财政。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由市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